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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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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關於第四十六條、第七十六條部分: 動產或
不動產
之
查封
,應命
書記官
督同執達員為之,並由書記官依法作成筆錄,不得僅命執達員前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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