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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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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關於第四十五條部分: 執行法院僅就未與土地分離之農作物,實施查封者,限於將成熟時始得為之,並於收穫後再行拍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4條的規定,執行法院在針對未與土地分離的農作物進行查封時,只能在其成熟後進行拍賣。也就是說,執行法院並不具備直接處理這些農作物的能力,而是必須等到作物成熟後,才能進行拍賣處理。 參考資料範例:假設有一個農民對鄰居進行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判決後需要強制執行。然而,該農民的資產只有一片稻田,農作物尚未成熟。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4條的規定,執行法院可以對這片稻田進行查封,但只能等到稻子成熟後,才能將其進行拍賣處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執行法院必須等待稻子成熟後才能執行拍賣。

  • 查封名詞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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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 關於第四十五條部分: 執行法院僅就未與土地分離之農作物,實施查封者,限於將成熟時始得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