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7 條
六十七 關於第一百二十七條部分: 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僅命債務人交付一定種類、數量之動產,而未載明不交付時應折付金錢者,執行法院不得因債務人無該動產交付,逕對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執行。惟命交付之動產為一定種類、數量之代替物者,本應由債務人採買交付,債務人不為此項行為時,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採買交付。此項費用,由執行法院定其數額,以裁定命債務人預行支付,基此裁定,得就債務人之一切財產而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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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7條,該條主要涉及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時,債務人應交付一定種類和數量的動產,但未規定若不交付應折付金額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執行法院不得直接對債務人的其他財產進行執行。但如果交付的動產應為一定種類和數量的替代品,本應由債務人購買並交付,而債務人未能履行此項義務,執行法院可以命令第三人代為購買和交付。該費用由執行法院定義,以裁定命令債務人預先支付,並可以在這一裁定的基礎上,對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進行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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