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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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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 關於第一百二十七條部分: 為執行名義確定判決,僅命債務人交付一定種類、數量之動產,而未載明不交付時應折付金錢者,執行法院不得因債務人無該動產交付,逕對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執行。命交付之動產為一定種類、數量之代替物者,本應由債務人採買交付,債務人不為此項行為時,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採買交付。此項費用,由執行法院定其數額,以裁定命債務人預行支付,基此裁定,得就債務人之一切財產而為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7條,該條主要涉及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時,債務人應交付一定種類和數量的動產,但未規定若不交付應折付金額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執行法院不得直接對債務人的其他財產進行執行。但如果交付的動產應為一定種類和數量的替代品,本應由債務人購買並交付,而債務人未能履行此項義務,執行法院可以命令第三人代為購買和交付。該費用由執行法院定義,以裁定命令債務人預先支付,並可以在這一裁定的基礎上,對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進行執行。

  • 執行名義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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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7 條規定:「六十七 關於第一百二十七條部分: 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僅命債務人交付一定種類、數量之動產,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