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三 關於執行人員之監督考核: (一) 執行人員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其有拒受當事人餽贈、招待或辦理執行業務特別認真努力,足為同仁表率者,各級主管應列舉具體事實,專案報請敘獎。 (二) 執行人員工作懈怠,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接受當事人餽贈、招待或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法嚴懲。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三) 院長及各級主管應隨時注意執行人員之品德、節操,嚴格監督其承辦案件之進行情況。如發現有行為不軌者,即予警告。如因疏於監督,致有違法失職情事發生者,應追究行政責任。其明知有違法失職而不舉發者,亦應依法議處。 (四) 庭長應每月一次召開民事執行處會議,檢討執行業務之得失,院長不定期列席指導,提昇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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