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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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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之一、關於第一百四十條部分: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命債務人即為金錢給付者,準用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2-1條規定,該條與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四十條相關。該條規定,如果在執行程序中必要時,法院可以作出假處分裁定,即對金錢以外的請求進行暫時處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的目的。根據此規定,該假處分程序的目的不得超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的範圍,否則就違反了執行程序的正當性。關於此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和第五百三十八條也有明確的規定。有關資料例如最新的《民事訴訟法解釋》,可以對此條規定進一步進行參考。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裁定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準用名詞
  • 請求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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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2-1 條規定:「七十二之一、關於第一百四十條部分: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命債務人即為金錢給付者,準用關於金錢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