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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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之一、關於第一百四十條部分: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命債務人即為金錢給付者,準用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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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2-1條規定,該條與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四十條相關。該條規定,如果在執行程序中必要時,法院可以作出假處分裁定,即對金錢以外的請求進行暫時處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的目的。根據此規定,該假處分程序的目的不得超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的範圍,否則就違反了執行程序的正當性。關於此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和第五百三十八條也有明確的規定。有關資料例如最新的《民事訴訟法解釋》,可以對此條規定進一步進行參考。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裁定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準用名詞
- 請求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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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