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二 關於第一百三十九條部分: 假處分之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船舶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裁定揭示於船舶所在地,如該船係我國國籍船舶,應將裁定揭示於船籍港所在地,並通知船籍港航政主管機關登記其事由。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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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 關於第一百三十九條部分: 假處分之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船舶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裁定揭示於船舶所在地,如該船係我國國籍船舶,應將裁定揭示於船籍港所在地,並通知船籍港航政主管機關登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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