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72

快速跳轉

七十二 關於第一百三十九條部分: 假處分之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船舶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裁定揭示於船舶所在地,如該船係我國國籍船舶,應將裁定揭示於船籍港所在地,並通知船籍港航政主管機關登記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注意事項第72條,該條款要求在假處分之裁定中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船舶上的權利。執行法院應將裁定揭示於船舶所在地,如果船舶是我國的國籍船,則應將裁定揭示於船籍港的所在地,並且通知船籍港的航政主管機關登記相關事由。 根據台灣強制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39條規定,當假處分之裁定發生效力後,執行法院應將裁定揭示於該船舶所在地。而在台灣海事法第7條第5款規定,船舶擬員、設備及文件需登記於船籍港的港務機關。 舉例來說,假如台灣某船舶在高雄港註冊,並且在某一強制執行事件中被假處分裁定禁止轉移所有權。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2條的規定,執行法院應將假處分之裁定揭示於高雄港的船籍港所在地,並且通知高雄港的航政主管機關。

  • 假處分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2 條規定:「七十二 關於第一百三十九條部分: 假處分之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船舶上之權利者,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