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1 條
快速跳轉
七十一 關於第一百三十六條部分: 以准許假扣押之裁定為執行名義,祇須依該裁定之意旨,就債務人之財產為扣押,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更為其他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1條,當以准許假扣押之裁定作為執行名義時,只需要按照該裁定的意旨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扣押,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進行其他形式的執行。 這條法規主要在強調假扣押執行的特殊性,當法院核准假扣押後,執行人只需要按照裁定的內容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扣押。假扣押是一種保全措施,主要目的是確保債權的實現,而不是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其他形式的執行,藉此保證當事人的權益。 相關範例可能是在某個案件中,法院核准了對債務人財產的假扣押,執行人根據這個裁定對該財產進行了扣押,並且按照假扣押的目的和範圍進行相應的保全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執行人不能違反裁定內容,進行其他形式的執行,如強行對財產進行拍賣或轉讓。 參考資料: - 《強制執行法》 - 林仲明(2012)。〈將未來貫徹於現在──重執行與非重覆查封主義之片鐘決定〉,《非訟民事執行本事實拉鋸戰─以假扣押及保全為例證─》(司法政策研究與發展中心)
- 假扣押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扣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