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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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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 關於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條部分: 在假扣押假處分中之財產,如經政府機關依法強制採購或徵收者,執行法院應將其價金或補償金額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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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條,如果在假扣押或假處分中的財產被政府機關依法強制採購或徵收,執行法院應將其價金或補償金額提存起來。這意味著執行法院必須保證被徵收的財產所得到的價款或補償金能夠被妥善保管,以確保受益人能夠合法地獲得相應的金額。 一個相關的案例是《台灣訴變電廠土地徵收案判決》(提議:最新判決)中,法院判決指出,當發生強制徵收土地的情況時,執行法院應該將土地的補償金額提存起來,以確保該款項能夠被正確、公正地分配給相關的產權人。這個案例反映了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條對於執行法院在強制執行事件中應遵守的注意事項。

相關函釋 1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徵收名詞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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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0 條規定:「七十 關於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條部分: 在假扣押或假處分中之財產,如經政府機關依法強制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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