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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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之二、關於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二部分: 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拘束債務人之自由,即時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即時予以執行,若債務人具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該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予以限制其住居或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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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9-2條,該條款討論了強制執行過程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限制措施。根據民法第151條第1項,債權人可以限制債務人的自由,並即時向相應的法院提出假扣押的請求,如果債務人符合第22條第1項所列舉的情況之一,則可以根據第22條第2項或第5項的規定對其住所或財產進行限制。
- 債權人名詞
-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拘束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管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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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