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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九之二、關於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二部分: 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拘束債務人之自由,即時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即時予以執行,若債務人具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該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予以限制其住居或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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