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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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之一、關於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部分: 執行法院對於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經廢棄或變更部分,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時,對於該執行處分撤銷前所生之效力,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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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注意事項第69-1條之六十九之一,涉及執行法院對於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裁定,若此裁定經廢棄或變更部分,並被執行法院要求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則該執行處分撤銷前所生之效力,不會有任何影響。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執行之處分。而根據此條所述,當裁定被廢棄或變更部分,執行法院對於已執行之處分進行撤銷時,撤銷前所產生的效力,不會有任何影響。 然而,這部分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來支持該條規定的理解。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訊或參考案例。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裁定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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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