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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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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之一、關於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部分: 執行法院對於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經廢棄或變更部分,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時,對於該執行處分撤銷前所生之效力,不生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注意事項第69-1條之六十九之一,涉及執行法院對於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裁定,若此裁定經廢棄或變更部分,並被執行法院要求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則該執行處分撤銷前所生之效力,不會有任何影響。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執行之處分。而根據此條所述,當裁定被廢棄或變更部分,執行法院對於已執行之處分進行撤銷時,撤銷前所產生的效力,不會有任何影響。 然而,這部分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來支持該條規定的理解。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訊或參考案例。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裁定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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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9-1 條規定:「六十九之一、關於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部分: 執行法院對於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經廢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