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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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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執行法院撤銷電話租用權查封登記時,應即通知電信 (話) 局登記其事由,並由電信 (話) 局於七日內將塗銷查封登記情形函復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法規,在執行法院撤銷電話租用權查封登記時,應立即通知相關的電信(話)局登記該撤銷事由。同時,電信(話)局應在七日內以書面回覆法院,陳述已經塗銷該查封登記的情形。 舉例來說,若執行法院撤銷某電話租用權的查封登記,該法院應立即通知負責該電話號碼管理的電信局,并要求該局確認已經取消該電話號碼的查封登記。而電信局在收到通知後,應在七日內向法院回覆,證明該查封登記已經被塗銷。 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8條

  • 撤銷名詞
  • 查封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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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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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第 8 條規定:「八 執行法院撤銷電話租用權查封登記時,應即通知電信 (話) 局登記其事由,並由電信 (話) 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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