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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69.09.02

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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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電話租用權 (亦稱電話使用權) 為一方支付對價,使用他方供給之電話機,而與各方通話之權利,屬於財產權之一種,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與電信機關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應注意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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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之電話租用權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準用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辦理,並於實施查封後,除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外,應開列債務人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號碼、裝機地點,通知該管電信 (話) 局登記其事由,並禁止過戶。 對於電信 (話) 局應退還債務人之租用電話保證金為執行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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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電信 (話) 局接獲前條通知後,應為下列之處理: (一) 電話租用權可過戶者,電信 (話) 局應立即辦理查封登記,並於登記完畢後七日內函覆法院。如在查封日以前各月份債務人欠繳電話費用或分期付款裝置費者,宜將其欠繳金額約數,於復函內敘明。(二) 前項電話租用權業經另案辦理查封登記者,電信 (話) 局應於登記卡內附記後案查封日期及事由,並於七日內將前案查封日期、事由及後案附記查封情形函復執行法院。後如前案撤銷查封登記時,電信 (話) 局亦應函告執行法院。 (三) 債務人無電話租用權存在或電話不能過戶者,電信 (話) 局至遲應於受文後七日內將其原因事實函復執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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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執行法院接獲電信 (話) 局已為查封登記之復函後,應準用拍賣動產之規定實施拍賣,並於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將其事由通知電信 (話) 局並塗銷查封登記。另以副本通知買受人於收受送達時起一個月內逕向電信 (話) 局辦理過戶手續,其規費由買受人繳納,逾期未辦者,由電信 (話) 局依電信法令之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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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電話租用權時,如債務人欠繳費用者,執行法院應於拍賣公告內載明其約數 (確實欠費數額以電信局記錄為準) ,及買受人向電信 (話) 局辦理過戶手續時,應負責繳清之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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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於確定之終局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或依鄉鎮調解條例經法院核定成立之民事調解書,債務人應辦理電話租用權之移轉或塗銷手續者,債權人據以逕行單獨請求辦理移轉或塗銷手續時,該管電信 (話) 局應即予辦理。無須再由執行法院通知。 其規費應由債權人繳納。但電話租用權業經另案查封者,電信 (話) 局應以此為理由退回其聲請。 依前項規定辦理移轉或塗銷手續時,如債務人欠繳費用者。應由債權人繳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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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對於電話租用權為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準用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之程序辦理。並由執行法院於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後通知當地電信 (話) 局登記其事由,電信 (話) 局應立即登記,並函復執行法院。 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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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執行法院撤銷電話租用權查封登記時,應即通知電信 (話) 局登記其事由,並由電信 (話) 局於七日內將塗銷查封登記情形函復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69.09.0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