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基於確定之終局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或依鄉鎮調解條例經法院核定成立之民事調解書,債務人應辦理電話租用權之移轉或塗銷手續者,債權人據以逕行單獨請求辦理移轉或塗銷手續時,該管電信 (話) 局應即予辦理。無須再由執行法院通知。 其規費應由債權人繳納。但電話租用權業經另案查封者,電信 (話) 局應以此為理由退回其聲請。 依前項規定辦理移轉或塗銷手續時,如債務人欠繳費用者。應由債權人繳清之。
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第6條規定了關於移轉或塗銷電話租用權的手續。根據該條規定,基於確定的終局判決或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調解、或鄉鎮調解條例經法院核定成立的民事調解書,債務人應辦理移轉或塗銷電話租用權的手續。如果債權人單獨請求辦理移轉或塗銷手續,該管電信局應立即辦理,而無需執行法院的通知。規費則由債權人負擔,但如果電話租用權已經另案查封,則電信局應以此為理由退回債權人的聲請。在辦理移轉或塗銷手續時,如果債務人未繳清費用,則應由債權人代為繳清。 參考資料: - 電信債權執行實務解析:電信總局如何處理未繳電話租費者,鄭英泰,臺灣銀行家雜誌,2011,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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