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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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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對於電話租用權為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準用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之程序辦理。並由執行法院於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後通知當地電信 (話) 局登記其事由,電信 (話) 局應立即登記,並函復執行法院。 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第7條,該條規定了對於電話租用權的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程序。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35條和第140條的規定,應該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的程序進行。在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後,執行法院應通知當地電信局進行登記,電信局應立即登記並回覆執行法院。同樣地,當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時,也要按照這個程序辦理。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電信法》第27條,電信營運者應依法提供通信服務,並在得利、公平及便利的原則下執行其業務。根據該法第42條,電信服務提供者有義務遵守司法機關發出的強制執行命令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參考資料: - 台灣電信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5月20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21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
  • 第一百四十條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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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第 7 條規定:「七 對於電話租用權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準用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