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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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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電話租用權時,如債務人欠繳費用者,執行法院應於拍賣公告內載明其約數 (確實欠費數額以電信局記錄為準) ,及買受人向電信 (話) 局辦理過戶手續時,應負責繳清之文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第 5 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欠繳費用,執行法院在拍賣公告中應該明確列出欠費的數額(以電信局的記錄為準),並且在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時,買受人應該負責清償欠費。以上述資料中沒有提到這項規定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

  • 拍賣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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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第 5 條規定:「五 拍賣電話租用權時,如債務人欠繳費用者,執行法院應於拍賣公告內載明其約數 (確實欠費數額以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