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拍賣電話租用權時,如債務人欠繳費用者,執行法院應於拍賣公告內載明其約數 (確實欠費數額以電信局記錄為準) ,及買受人向電信 (話) 局辦理過戶手續時,應負責繳清之文義。
根據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第 5 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欠繳費用,執行法院在拍賣公告中應該明確列出欠費的數額(以電信局的記錄為準),並且在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時,買受人應該負責清償欠費。以上述資料中沒有提到這項規定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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