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執行法院接獲電信 (話) 局已為查封登記之復函後,應準用拍賣動產之規定實施拍賣,並於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將其事由通知電信 (話) 局並塗銷查封登記。另以副本通知買受人於收受送達時起一個月內逕向電信 (話) 局辦理過戶手續,其規費由買受人繳納,逾期未辦者,由電信 (話) 局依電信法令之規定處理之。
依據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第4條,執行法院在接獲電信局已為查封登記之復函後,應根據拍賣動產之規定進行拍賣。在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將拍賣事由通知電信局並塗銷查封登記。同時,要以副本通知買受人,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直接向電信局辦理過戶手續。過戶手續的規費由買受人支付,若逾期未辦理,則由電信局根據電信法令之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第4條之參考資料為《電信法》。此條款規定了執行法院在接獲電信局的查封登記復函後應該採取的相關程序,包括進行拍賣、通知電信局塗銷查封登記以及通知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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