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電信 (話) 局接獲前條通知後,應為下列之處理: (一) 電話租用權可過戶者,電信 (話) 局應立即辦理查封登記,並於登記完畢後七日內函覆法院。如在查封日以前各月份債務人欠繳電話費用或分期付款裝置費者,宜將其欠繳金額約數,於復函內敘明。(二) 前項電話租用權業經另案辦理查封登記者,電信 (話) 局應於登記卡內附記後案查封日期及事由,並於七日內將前案查封日期、事由及後案附記查封情形函復執行法院。嗣後如前案撤銷查封登記時,電信 (話) 局亦應函告執行法院。 (三) 債務人無電話租用權存在或電話不能過戶者,電信 (話) 局至遲應於受文後七日內將其原因事實函復執行法院。
根据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第3條,電信(話)局在接收通知后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如果電話租用權可以过户,電信(話)局应立即办理查封登记,并在登记完成后的七天内以函件回复法院。如果在查封日期之前的各个月中,債務人欠繳電話費用或分期付款裝置費,应在函件中约定其欠繳金額約數。 2. 如果前述電話租用權已经在其他案件中办理了查封登记,電信(話)局应在登记卡中附记前案查封日期、事由,并在七天内以函件回复執行法院,说明前案查封日期、事由以及后案附记的查封情况。随后,如果前案撤銷該查封登记,電信(話)局也应函告執行法院。 3. 如果債務人没有電話租用權或者无法过户電話,電信(話)局应在受文后最迟七天内函复執行法院,说明原因和事实情况。 参考资料: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取自: https://data.gov.tw/dataset/7702 範例: 根據辦理電話租用權強制執行事件注意要點第3條的規定,如果某個債務人的電話租用權可以過戶,電信(話)局就應該立即辦理查封登記,並在登記完畢後七日內函覆法院。如果債務人在查封日以前的各個月份有欠繳的電話費用或分期付款裝置費,電信(話)局還應在函件內敘明欠繳金額的約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