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民事事件預納送達郵票,除左列事件每件每人預納標準外,悉以每件當事人人數與每人所需之送達次數及每次所需之定額郵資為預納標準。 (一) 第一審通常訴訟事件十通。 (二) 第一審簡易訴訟事件十通。 (三) 小額訴訟事件十通。 (四) 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十通。 (五) 聲請本票執行、支付命令、拍賣抵押物、確定訴訟費用、發還擔保金、假扣押及假處分、參與分配、調解五通。 (六)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二通。 (七) 上訴事件十六通。 (八) 第一審簡易上訴事件十六通。 (九) 抗告事件六通。 前項規定,經洽商郵政機關同意以郵資分戶卡代之者,其預納郵票之數額準用之。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2條」規定了民事事件預納送達郵票的標準。 根據這條法規,民事事件的預納送達郵票應該根據以下標準:每件每人的預納標準根據當事人人數、每人的送達次數和每次所需的郵資來計算。 具體來說,根據該法規第2條的數字列舉,不同種類的民事事件所需的郵票數量不同: (一) 第一審通常訴訟事件為十通。 (二) 第一審簡易訴訟事件為十通。 (三) 小額訴訟事件為十通。 (四) 民事強制執行事件為十通。 (五) 聲請本票執行、支付命令、拍賣抵押物、確定訴訟費用、發還擔保金、假扣押及假處分、參與分配、調解為五通。 (六)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為二通。 (七) 上訴事件為十六通。 (八) 第一審簡易上訴事件為十六通。 (九) 抗告事件為六通。 此外,根據上述法規,如果經郵政機關同意,也可以使用郵資分戶卡代替預納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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