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法院收發室於當事人提出訴狀、上訴狀、抗告狀、聲請狀及其他民事事件書狀時,如需預納送達郵票者,應即分別計算送達郵票數額,通知當事人繳納,並在書狀及民事收狀收據 (附格式一) 內記載郵票數額,一聯留存收發室存查,一聯交繳納人收執。 前項送達郵票,收發人員於收受後,應即套入印製之郵票收支計算書封套內 (附格式二) ,其事件如為該審級管轄時,連同書狀登簿送請分案;如為上訴或抗告事件時,應連同書狀送交原事件承辦書記官依規定辦理。 (編 註:格式一、二請參閱司法院公報第 37 卷 12 期 43-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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