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院收發室於當事人提出訴狀、上訴狀、抗告狀、聲請狀及其他民事事件書狀時,如需預納送達郵票者,應即分別計算送達郵票數額,通知當事人繳納,並在書狀及民事收狀收據 (附格式一) 內記載郵票數額,一聯留存收發室存查,一聯交繳納人收執。 前項送達郵票,收發人員於收受後,應即套入印製之郵票收支計算書封套內 (附格式二) ,其事件如為該審級管轄時,連同書狀登簿送請分案;如為上訴或抗告事件時,應連同書狀送交原事件承辦書記官依規定辦理。 (編 註:格式一、二請參閱司法院公報第 37 卷 12 期 43-44 頁)
根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3條,當事人提出訴狀、上訴狀、抗告狀、聲請狀及其他民事事件書狀時,如需預納送達郵票,法院收發室應計算送達郵票數額並通知當事人。收發室在書狀及民事收狀收據內記載郵票數額,其中一聯留存收發室存查,另一聯交給繳納人收執。收發人員收到送達郵票後,應將之套入郵票收支計算書封套內。如果事件為該審級管轄,則連同書狀登簿送交分案;如果事件為上訴或抗告,則應將郵票與書狀一同交給原事件承辦書記官辦理。 參考資料: 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3條。 2. 司法院公報第37卷12期43-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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