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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承辦書記官收到預納送達郵票或郵資分戶卡,應在郵票收支計算書封套填入案號及繳納人姓名並記明收入郵票數額,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週致有損失應負賠償之責。承辦人調任或離職時,應計算結存郵票數額連同案卷列冊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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