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4

快速跳轉

四 承辦書記官收到預納送達郵票或郵資分戶卡,應在郵票收支計算書封套填入案號及繳納人姓名並記明收入郵票數額,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週致有損失應負賠償之責。承辦人調任或離職時,應計算結存郵票數額連同案卷列冊移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4 條有關的詳細解釋或範例。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4 條規定:「四 承辦書記官收到預納送達郵票或郵資分戶卡,應在郵票收支計算書封套填入案號及繳納人姓名並記明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