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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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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凡未預納送達郵資或郵票之事件,承辦書記官應於收件後分別查明,以明信片或在補繳裁判費上訴抗告裁判費之裁定正本內,通知當事人到院繳納。 預納送達郵票不足送達之需時,應比照前項規定,以明信片或其他方法通知當事人依限到院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沒有提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5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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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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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5 條規定:「五 凡未預納送達郵資或郵票之事件,承辦書記官應於收件後分別查明,以明信片或在補繳裁判費、上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