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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凡未預納送達郵資或郵票之事件,承辦書記官應於收件後分別查明,以明信片或在補繳裁判費上訴抗告裁判費之裁定正本內,通知當事人到院繳納。 預納送達郵票不足送達之需時,應比照前項規定,以明信片或其他方法通知當事人依限到院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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