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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郵務送達支出郵票,由承辦書記官逐次登入郵票收支計算書,事件終結確定後,將收入支出數結算,以其餘額列入結存欄,並以通知 (附格式三) 連同剩餘郵票雙掛號寄還當事人,取具送達證書附卷。 所餘郵票不足雙掛號郵資時,以平信寄還,所餘郵票僅存平信郵資時,即以平信通知當事人。 前兩項通知應經法官、庭長可,並以底稿附卷。使用郵資分戶卡者,亦應通知郵局及當事人,並以底稿附卷。 當事人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時,所餘郵票應封存原卷送由科長、法官、庭長蓋章證明並於卷面標明後,附卷歸檔,俟當事人聲請時調卷發還。第三審及第二審法院於事件終結確定後,結存送達郵票應隨同卷宗發還辦理歸檔之法院比照前四項規定辦理。 (編 註:司法院公報第 37 卷 12 期 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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