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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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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郵務送達支出郵票,由承辦書記官逐次登入郵票收支計算書,事件終結確定後,將收入支出數結算,以其餘額列入結存欄,並以通知 (附格式三) 連同剩餘郵票雙掛號寄還當事人,取具送達證書附卷。 所餘郵票不足雙掛號郵資時,以平信寄還,所餘郵票僅存平信郵資時,即以平信通知當事人。 前兩項通知應經法官、庭長可,並以底稿附卷。使用郵資分戶卡者,亦應通知郵局及當事人,並以底稿附卷。 當事人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時,所餘郵票應封存原卷送由科長、法官、庭長蓋章證明並於卷面標明後,附卷歸檔,俟當事人聲請時調卷發還。第三審及第二審法院於事件終結確定後,結存送達郵票應隨同卷宗發還辦理歸檔之法院比照前四項規定辦理。 (編 註:司法院公報第 37 卷 12 期 44 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6條規定了有關郵務送達支出郵票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法院在辦理民事事件時,需預備郵票作為郵務送達的支出,書記官應逐次登記郵票收支情況並記錄在郵票收支計算書中。事件結束確定後,書記官應將收入和支出進行結算,並將結餘列入結存欄中。之後,法院應使用特定的通知格式(格式三),將剩餘的郵票以掛號信的方式寄回當事人,同時附上送達證書作為證明。 在處理郵寄事宜時,如果所餘郵票不足以支付掛號郵資,法院可以使用平信方式寄還。如果所餘郵票僅足夠支付平信郵資,則可以直接使用平信通知當事人。此外,在進行通知時,需要經過法官或庭長的核准,並將相關底稿附在卷宗上。如果使用郵資分戶卡,則需要通知郵局和當事人,並將相關底稿附在卷宗上。 如果當事人遷移新址,而新地址不明,無法進行郵件送達,則所餘郵票應封存在原卷中,由科長、法官或庭長加蓋章證明和標明後,附在卷宗上進行歸檔。在第三審和第二審法院確定事件結束後,結存的送達郵票應隨同卷宗一起發還並進行歸檔,其中針對此事項的實務作法可以參考司法院公報第37卷第12期第44頁。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針對《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6條的解釋。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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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6 條規定:「六 郵務送達支出郵票,由承辦書記官逐次登入郵票收支計算書,俟事件終結確定後,將收入支出數結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