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民事事件未預納送達郵票或經通知尚未補納,而須速行送達之文書無法囑託送達者,得由承辦書記官具據簽經院長核准,向總務科預借郵票新台幣若干元為暫墊送達郵票之需,並就墊付之郵票設簿登記 (附格式四) ,按月送院長核閱,並通知當事人補繳歸墊;其有特殊原因無法歸墊者,應於年終或事件終結時,由承辦書記官開列清單陳經科長、法官、庭長核閱後,連同掛號函件執據彙送總務科,發交收發室,編列用郵清單併入事務費內勻支列報。 上訴人或抗告人所繳郵票不足使用時,在未補繳前如需送達訴訟文書時,得由法院先行墊付,俟上訴人或抗告人補繳後即行歸還,如當事人不予補繳無法歸還時,應簽請院長核准報銷之。 (編 註:格式四請參閱司法院公報第 37 卷 12 期 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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