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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須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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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聲請執行 債權人基於執行名義,如判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對債務人有一定之債權並適於強制執行者,得請求法院運用強制力以實現其權利。 所謂債權人,例如依判決得請求對方履行債務之權利人是,所謂債務人,即原應履行債務之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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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執行須知第1條,債權人基於執行名義(如判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對債務人有一定之債權並適於強制執行者,可以請求法院運用強制力以實現其權利。所謂債權人是指依判決得請求對方履行債務之權利人,而債務人則是指原本應履行債務之義務人。 參考資料: 強制執行法第1條

  • 債權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和解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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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須知第 1 條規定:「一 聲請執行 債權人基於執行名義,如判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對債務人有一定之債權並適於強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須知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