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須知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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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聲請執行 債權人基於執行名義,如判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對債務人有一定之債權並適於強制執行者,得請求法院運用強制力以實現其權利。 所謂債權人,例如依判決得請求對方履行債務之權利人是,所謂債務人,即原應履行債務之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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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執行須知第1條,債權人基於執行名義(如判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對債務人有一定之債權並適於強制執行者,可以請求法院運用強制力以實現其權利。所謂債權人是指依判決得請求對方履行債務之權利人,而債務人則是指原本應履行債務之義務人。 參考資料: 強制執行法第1條
- 債權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和解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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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