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須知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聲請執行 債權人基於執行名義,如判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對債務人有一定之債權並適於強制執行者,得請求法院運用強制力以實現其權利。 所謂債權人,例如依判決得請求對方履行債務之權利人是,所謂債務人,即原應履行債務之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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