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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須知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狀之記載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須提出聲請狀載明債權人、債務人 (如有法定代理人,應併記載之) 、欲求實現之債權內容 (例如金錢債權,應記明債務人應給付若干元) 、欲為執行之標的 (例如債務人之行為、不行為) 、或執行之標的物 (如以財產為執行之標的,應同時提出債務人財產目錄或其所有之土地、房屋登記簿謄本) ,並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例如判決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 如未提出書狀,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聲請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記明前開事項,並命債權人提出前開證明文件及於筆錄內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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