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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強制執行須知 第 2 條

聲請狀之記載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須提出聲請狀載明債權人、債務人 (如有法定代理人,應併記載之) 、欲求實現之債權內容 (例如金錢債權,應記明債務人應給付若干元) 、欲為執行之標的 (例如債務人之行為、不行為) 、或執行之標的物 (如以財產為執行之標的,應同時提出債務人財產目錄或其所有之土地、房屋登記簿謄本) ,並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例如判決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 如未提出書狀,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聲請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記明前開事項,並命債權人提出前開證明文件及於筆錄內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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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執行須知第2條規定了債權人在聲請強制執行時需要提出的聲請狀內容。根據該條規定,聲請狀必須明確載明債權人、債務人(如果有法定代理人,也要記載)以及欲求實現的債權內容(例如金錢債權應詳細記明應支付的金額),以及欲執行的標的物或標的行為(如果以財產為執行標的,則需要一併提供債務人財產目錄或土地、房屋登記簿謄本)。此外,還需要提交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正本、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判決正本)。如果未提出書狀且在法院書記官前以口頭方式聲請,則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記明相關事項,并要求債權人提供上述的證明文件並在筆錄上簽名。 舉例來說,如果A公司欲聲請對B公司的金錢債務進行強制執行,A公司需要在聲請狀中明確記載A公司和B公司的姓名(如果有代理人,也要記載代理人),以及欲強制執行的金額和金錢債務的內容。此外,A公司還需要提供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如涉及判決的情況,則需要提供相關的判決正本和判決確定證明書。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注意:根據提供的資訊,有關範例僅為解釋上述法規的一種可能情況,並不代表實際案件中的具體情況。實際應用法規時,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詳細檢視和分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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