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須知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之一、債權人持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時,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表明於書狀並釋明之:(一)執行名義為債權憑證以外者,已依法向有關機關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狀況。 (二)執行名義為債權憑證者,已發見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強制執行須知 第2-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