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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強制執行須知2-1

二之一、債權人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時,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表明於書狀並釋明之:(一)執行名義為債權憑證以外者,已依法向有關機關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狀況。 (二)執行名義為債權憑證者,已發見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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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聲請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釋明名詞
  • 債權憑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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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須知第 2-1 條規定:「二之一、債權人持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時,應依下列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