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須知 第 2-1 條
二之一、債權人持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時,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表明於書狀並釋明之:(一)執行名義為債權憑證以外者,已依法向有關機關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狀況。 (二)執行名義為債權憑證者,已發見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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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聲請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釋明名詞
- 債權憑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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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