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 §1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強制執行須知›強制執行須知 第 2-1 條二之一、債權人持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時,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表明於書狀並釋明之:(一)執行名義為債權憑證以外者,已依法向有關機關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狀況。 (二)執行名義為債權憑證者,已發見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