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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須知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其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時,債權人應聲請執行法院准為公示送達,債權人未聲請公示送達,或其聲請被駁回確定者,執行法院應撤銷其執行。又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得聲請執行法院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價金 (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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