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須知 第 15 條
十五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其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時,債權人應聲請執行法院准為公示送達,債權人未聲請公示送達,或其聲請被駁回確定者,執行法院應撤銷其執行。又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得聲請執行法院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價金 (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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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強制執行須知第15條規定了假扣押和假處分之執行的相關事項。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進行。如果在執行之後不能送達裁定時,債權人應該聲請執行法院准許以公示方式進行送達。如果債權人未聲請公示送達或該聲請被駁回後確定,執行法院應撤銷該執行。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債權人在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後能夠及時知悉相關裁定的內容。 2. 如果假扣押的動產存在價格減少的可能性,或者保管該動產需要過多費用,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聲請執行法院定期拍賣該動產,並將拍賣所得的價金提存。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假扣押的動產能夠以合理價格出售,并且保管費用不會過高。 根據最新的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及時獲得裁定的內容以執行相應的程序。同時,這些規定也考慮到了假扣押的動產可能存在價格減少或保管費用過高的情況,以確保公正和合理的執行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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