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不動產拍賣程序改進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關於不動產之拍賣,執行人員應確實依「強制執行法」、「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 藉故超額查封。 二 指定特定鑑定人,索取高額鑑價費。 三 不當提高或壓低拍賣底價。 四 利用職務上之便利,使拍賣公告失卻公告週知功能,以利某一特定人順利得標。 五 開標期日,非由法官全程參與,而委由書記官辦理。 六 開標非由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致生某特定人之不當得標。 七 違法或不當認定最高得標者為廢標,改由次高標者得標。 八 拍賣公告欄已張貼「停止拍賣」之公告,竟仍實施拍賣。 九 撥快或撥慢投標室時鐘,不準時開標。 十 投標時欠缺合法要件者,容許其於得標後補正。 十一 拍定人繳清價金後,施延不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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