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不動產拍賣程序改進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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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書之記載,足以確定其投標應買之不動產與拍賣之不動產具有同一性者,其投標應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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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信息,提醒不動產拍賣程序改進事項第2條規定,投標書的記載若能確定投標應買的不動產與拍賣的不動產具有同一性,則該投標應被認定為有效。在具體情況中,投標書的記載應包括案號、土地表示、建號等信息,以便確認標的物的身份。例如,根據第一條的範例,如果投標書中的記載與拍賣公告相同,包括案號、土地表示、編號1建物等信息均與原法院拍賣標的相符,則可以確定投標應買的不動產與拍賣的不動產具有同一性,且符合投標有效的要求。
- 投標書名詞
- 投標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拍賣名詞
- 同一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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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