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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不動產拍賣程序改進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圍標集團參與投標,應注意防範其有不法行為致影響其他投標人參與投標。遇有圍標集團,分別投入高、低價數標,並在高價標故為具爭議性之些微錯誤記載,以備於其他應買人之出價高於其低價標時,即主張應由其高價標得標;於低於其低價標時,則主張其高價標記載錯誤,應屬無效,改由其低價標得標之情形時,應確實從嚴審該錯誤記載是否足以影響投標之效力,避免損及其他應買人及執行當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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