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不動產拍賣程序改進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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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圍標集團參與投標,應注意防範其有不法行為致影響其他投標人參與投標。遇有圍標集團,分別投入高、低價數標,並在高價標故為具爭議性之些微錯誤記載,以備於其他應買人之出價高於其低價標時,即主張應由其高價標得標;於低於其低價標時,則主張其高價標記載錯誤,應屬無效,改由其低價標得標之情形時,應確實從嚴審核該錯誤記載是否足以影響投標之效力,避免損及其他應買人及執行當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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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拍賣法》第3條,對於圍標集團參與投標,應注意防範其有不法行為致影響其他投標人參與投標。遇有圍標集團,分別投入高、低價數標,並在高價標故為具爭議性之些微錯誤記載,以備於其他應買人之出價高於其低價標時,即主張應由其高價標得標;於低於其低價標時,則主張其高價標記載錯誤,應屬無效,改由其低價標得標之情形時,應確實從嚴審核該錯誤記載是否足以影響投標之效力,避免損及其他應買人及執行當事人之權益。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圍標集團的行為具有影響決標價格之意圖,即使不能決定性地左右決標結果,但仍然可以相對性地發生影響力。此外,非法競標所獲取的獲得簽約及後續施作取得對價之機會被認為是非適法之不當利益。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的規定,違反不正圍標的禁止,應當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可以追償損失。 因此,根據《不動產拍賣法》第3條以及相關判例的解釋,當遇到圍標集團參與投標時,必須慎重審核其投標行為,確保其不構成不法行為並不影響其他投標人的權益。如發現圍標集團的不當行為,有必要撤銷其投標、終止或解除相關契約並追償損失,以確保拍賣程序的公正性和避免損害其他參與者和執行當事人的權益。
- 投標名詞
- 錯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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