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扣押收取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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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發執行命令向提存所執行清償提存案款,認有明瞭提存狀況之必要時,應調閱提存案卷。 (說明:提存所立於第三人之地位,如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固應依第一百十九條聲明異議,然執行法院對於債權人具報應執行提存所清償提存案款,性質上得否加以扣押,及是否適於發移轉命令、收取命令及支付轉給命令,執行法院仍應斟酌情形以定其應發何種命令,故調閱提存案卷仍屬必要,如調閱提存案卷發覺提存所有缺失,而有導致被冒領之弊時,在法院內部亦可作適時之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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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扣押收取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當執行法院針對債務人的提存案款發出執行命令時,如果需要對提存案卷進行調閱,以確認提存的情況是否明瞭。這是因為提存所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如果提存所不承認債務人的債權存在,或者存在爭議的金額問題,提存所可以根據第一百十九條提出異議聲明,而執行法院需考慮情形,決定是否應該扣押提存案款,以及是否適當發出移轉命令、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因此,調閱提存案卷仍然是必要的。如果調閱提存案卷後發現提存案卷有缺失,可能導致提存款遭到冒領,為避免此種情況發生,在法院內部也可以適時採取防止措施。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5年司法宣導月主題專刊-信託與提存業務
- 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執行命令名詞
- 提存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異議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扣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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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