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扣押收取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二 凡執行之金額較鉅或案情重大之案件,執行法院發執行命令 (即函片) 除應詳載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姓名、住所,其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債務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外,並宜加載國民身分證號。如所發為收取命令,並得命債權人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併函送提存所。 (說明:債權人本於收取命令向提存所領取提存案款,提存所對於債權人身分之真正,不易瞭解,如有執行法院之身分證影本,即可於其領取時加以核對,以防冒領之發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扣押收取債務人提存案款應注意事項第2條,執行法院在發出執行命令(即函片)時,應詳載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和住所,如果債務人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應載明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住所。此外,還應加載國民身分證號。如果所發的是收取命令,並且債權人需要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可以一併函送給提存所。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提存所能夠核對債權人的真實身分,以防止冒領案款的發生。提供執行法院的身分證影本可以在債權人領取案款時進行核對,確保案款被正確支付給合法的債權人。 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行政執行法第26條、第33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小組第121次會議記錄
- 執行命令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提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扣押收取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