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扣押收取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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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提存卷宗應責由專人負責妥為保管,於有關人員調閱,並應留存調閱紀錄。 (另附註:提存款被冒領之原因,有歸責於法院,有歸責於權利人,應視各案而定其責任,如應歸責於法院之事由,則權利人仍不喪失請領權,法院仍應如何籌劃款項以備給付,應由法院以專案報請處理,無法定其通則處理辦法,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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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扣押收取債務人提存案款時應注意的第7條,該條規定提存卷宗應由專人負責妥為保管,並且在有關人員調閱時應留存調閱紀錄。此條的目的是確保提存卷宗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且為了保護各方當事人的權益,以避免提存款被冒領或其他不正當使用。 參考資料方面,根據民事執行法第69條規定,執行法院應該指定一名專人負責管理提存款。此外,根據司法院司法院公報第11435期,提存所應該確保提存卷宗的安全,避免卷宗被竊取或損毀。此外,當有關人員調閱提存卷宗時,應該將調閱紀錄詳細記錄下來,以便後續查證和追查。 一個與此有關的例子是根據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工專字第4號判決,該案涉及到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中的提存款被冒領問題。法院在判決中確定提存款被冒領的原因是由於法院內部的操作錯誤,因此法院對於被冒領的提存款的責任應自行承擔。根據此判決,法院應該以專案形式報請處理該款項,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以確保款項的給付。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例時,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責任歸屬,並採取適當的方法保護各方的權益。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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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