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扣押收取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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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執行法院核發收取命令,債權人至提存所領取提存案款,提存所應取具債權人身分證影本附卷存查,其委任代理人領取,應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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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扣押收取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執行法院核發收取命令後,債權人前往提存所領取提存案款。提存所在領取時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身分證影本供存查,若由代理人代領,則需依照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立法院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9條:提存所收到提存標的時,應以接收單簽收,並應留存提存人或被提存物之單位或機構之核可複本,並向提存人交給相印影本。提存單為提存所以書面通知提存人或申請提存人提存標的或對書面通知提存之申請人,又為印給被提存物之發票。 - 司法院106年知識服務網,提存法相關資訊,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BookCase.aspx?PCode=J0100001&LCNID=64764
- 核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提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提存法施行細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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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