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扣押收取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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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執行法院執行分配提存案款,於債權人領取時,未提出身分證,遇有對其身分是否為本人,或所蓋領取印章與聲請狀所蓋印章不符等疑問時,應留存債權人身分證影本。債權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時亦同。 (說明: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台東、宜蘭、基隆、澎湖、花蓮等地方法院贊同「執行法院執行分配提存案款,於債權人領取時一律留存債權人身分證影本,如債權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時,應附具委任人之印鑑證明,並留存受任人之身分證影本」,然此項規定,殊不便民,恐遭民怨,如已有文件可資辨別其為本人或合法代理人,即無再命其提身分證影本或印鑑證明之必要,故略作彈性之規定,由各法院視實際情況而定,不作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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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扣押收取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執行法院在債權人領取提存案款時,若對其身分是否為本人或所蓋領取印章與聲請狀所蓋印章不符有疑問時,應留存債權人身分證影本。同樣,如果是債權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案款,應留存受任人的身分證影本及附有委任人印鑑證明文件。 根據說明,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台東、宜蘭、基隆、澎湖、花蓮等地方法院認同在債權人領取提存案款時一律留存債權人身分證影本,若債權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時,應附有委任人的印鑑證明文件,並留存受任人的身分證影本。然而,該項規定不夠方便民眾,可能引起民怨。如果已有其他文件可以證明債權人或合法代理人的身份,則不需要再要求提供身分證影本或印鑑證明。因此,各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彈性地決定是否遵從該規定,並不硬性地要求執行。
- 提存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聲請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受任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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