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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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程序所稱緊急保護令,係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核發之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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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當有家庭暴力發生或即將發生,對於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有急迫危險,法院可以核發緊急保護令。這個保護令的作用是為了立即保障被害人的安全。透過本作業程序,在聲請緊急保護令之後,法院會立即進行聯繫作業,確保保護令能夠及時生效。國際上也有類似的保護令措施,比如美國的保護令(Protective Order)等。 一個可能的參考資料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在我的研究資料中,找不到更確切的相關資料。
相關函釋 1 則
- 第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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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