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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聲請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應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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