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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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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聲請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應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2條的規定,聲請緊急保護令必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並且必須依照本作業程序的規定辦理。具體的辦理程序和細節可以參考相關的作業程序文件或法規文件。

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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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2 條規定:「二、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聲請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應依本作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