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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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聲請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應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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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2條的規定,聲請緊急保護令必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並且必須依照本作業程序的規定辦理。具體的辦理程序和細節可以參考相關的作業程序文件或法規文件。
相關函釋 1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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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