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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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法人設立登記時,不得提出內容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如提出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數份時,應令其擇定一種,否則,不准登記。如提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數份,而其作成日期不同者,以其作成日期在後者為準。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應記載作成日期。捐助章程未記載作成日期者,應命補正,不能補正時,以其向主管機關聲請設立許可之聲請日期視為作成日期。若其為遺囑者,以其死亡日期視為作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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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13條,設立財團法人時,不得提出內容不同的捐助章程或遺囑。若提出多份不同的捐助章程或遺囑,法院應要求申請人選擇其中一份進行登記,否則將不予登記。如果提出的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多份且製作日期不同,則以最後一份的製作日期為準。財團法人的捐助章程或遺囑應該記載製作日期。如果捐助章程沒有記載製作日期,應要求補正,如果無法補正,則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的日期視為製作日期。如果是遺囑,則以死亡日期視為製作日期。 參考資料: - 司法行政部令第0960006795號「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注意事項」,第13條。 - 劉美男(2011)。《中華民國財團法人組織與實務》。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第89頁。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遺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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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