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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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稱董事之產生及其資格之證明文件,係指產生現任或新任董事之會議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備案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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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所提到的董事之產生及其資格之證明文件,包括產生現任或新任董事之會議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以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備案之文件。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提供一套標準,以確保法人董事的合法性和合格性能夠得到證明和確認。當法人申請登記時,需要準備這些相關的文件作為申請的一部分。這樣做可以防止不合法或不合格的董事加入法人組織。這些規定保護了法人的權益,確保了組織的順利運作。 一個例子是,一個法人組織計畫提名一名新的董事,則需要有會議紀錄或其他文件來表明這個董事的產生和資格。這些文件可以是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任命書、同意書或其他能夠證明董事身份和資格的文件。此外,還需要與相關文件相關的主管機關的准許文件,以確保董事的變更符合相關法律和規定。 參考資料: -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90031
- 第十七條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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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