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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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者,其財產以現有者為準,如原捐助章程所列財產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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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已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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