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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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法人之財產於法人設立登記前,業以法人名義登記,並於聲請設立登記時已提出財產所有權證明文件者,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時,不必命其提出該項財產移轉登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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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特別法已明定為法人的人民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免附法人登記證書,但需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或圖記證明以及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法院在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時,根據法人所提出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的資格證明,可以發給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無需要求提供該財產的移轉登記文件。 範例:如果一個財團法人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出了該財團法人擁有某筆不動產的所有權證明文件,並且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所要求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法院在辦理財團法人的登記時,可以發給財團法人登記證書,並不需要要求財團法人提供該不動產的移轉登記文件。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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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