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十、行政團隊或調解法官應就民事調解事件選任調解委員。但當事人對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調解委員者,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在辦理民事調解事件時,根據法規第10條,可以選任調解委員來處理。然而,如果當事人對調解委員的選任有異議,或者兩造達成共識選任其他調解委員,則可以另行選任或按照他們的共識進行選任。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法務部「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 相關法規或指引文件
- 當事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兩造名詞
- 合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