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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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行政團隊或調解法官應使調解委員行調解前有知悉當事人書狀內容之機會,院長、庭長、審判長或法官並得於必要時向調解委員分析事實上、法律上及證據上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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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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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名詞
- 法律名詞
- 證據名詞
- 爭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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