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十五、調解由法官選任之調解委員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或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時,再報請法官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15條規定,調解應先由法官選任之調解委員進行。只有在相當程度或有成立之希望,或是在其他必要的情況下,方能報請法官到場。這條規定強調了調解委員的角色和法官的參與時間。具體的相關案例或範例我無法提供。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