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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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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調解由法官選任之調解委員先行調解,至相當程度或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時,再報請法官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15條規定,調解應先由法官選任之調解委員進行。只有在相當程度或有成立之希望,或是在其他必要的情況下,方能報請法官到場。這條規定強調了調解委員的角色和法官的參與時間。具體的相關案例或範例我無法提供。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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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調解由法官選任之調解委員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或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時,再報請法官到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