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區、鄉、鎮、市公所、農會、水利會、警察機關、勘驗現場或其他當處所行之。 調解委員於法院外之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