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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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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續行之調解期日,法官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無主任調解委員者,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 法官委由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訂定續行之調解期日時,如當事人陳明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而不願繼續調解程序者,調解委員宜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報請法官處理,不宜逕定續行之調解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13條,當調解過程中需要續行調解時,法官可以委由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定定續行的調解期日。在沒有主任調解委員的情況下,法官可以委由其他調解委員訂定續行的調解期日。然而,如果當事人表示不願意繼續調解,或者調解無法成立,調解委員應該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的情況,或者向法官報告,不應該直接定定續行的調解期日。 根據參考資料,法院在進行民事調解時,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和調解的成效。如果當事人不願意繼續調解,或者調解無法成立,法官和調解委員應該停止調解程序,並按照相關程序處理。因此,根據這種觀點,如果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繼續調解,調解委員不應該逕自定定續行的調解期日。

  • 期日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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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續行之調解期日,法官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無主任調解委員者,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 法官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