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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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調解委員選任後,應使當事人有知悉調解委員之學經歷及專長等資料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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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12條,調解委員在被選任後,應該提供給當事人知悉調解委員的學經歷和專長等資料的機會。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當事人對於調解委員的背景有所了解,以提高當事人對調解過程的信任度。例如,法院可以要求調解委員提交相關的履歷和證明文件,或者進行公開聽證,讓當事人了解委員的專業能力和經驗。這樣做可以讓當事人更有信心並主動參與調解過程。
- 當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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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