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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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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調解委員有違法、違反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或其他不當行為時,行政團隊或調解法官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為當之處理,必要時,亦得另行選任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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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關於「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0 條」的相關信息。在提供的內容中,只有關於鄉鎮市調解條例以及與民事調解相關的論述和引用的法規。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無法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 依職權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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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0 條規定:「二十、調解委員有違法、違反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或其他不當行為時,行政團隊或調解法官得依職權或依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