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法官辦理調解時應切實注意調解內容是否適法、可能、確定,以杜爭議。尤應注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成立調解: (一)由代理人調解,其代理權有欠缺。 (二)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許當事人任意處分。 (三)違反實體法上強制禁止之規定。 (四)祭祀公業管理人就公業祀產之處分未得派下員全體同意,亦不合於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
二十一、法官辦理調解時應切實注意調解內容是否適法、可能、確定,以杜爭議。尤應注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成立調解: (一)由代理人調解,其代理權有欠缺。 (二)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許當事人任意處分。 (三)違反實體法上強制禁止之規定。 (四)祭祀公業管理人就公業祀產之處分未得派下員全體同意,亦不合於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