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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2 條

二十二、法院選任之調解委員於出席調解或行調解後,法院應依法發給日費、旅費,並酌支報酬。 發給調解委員日費、旅費時,應填具民事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一)一式二份,由承辦法官審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先行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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