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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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法院選任之調解委員於出席調解或行調解後,法院應依法發給日費、旅費,並酌支報酬。 發給調解委員日費、旅費時,應填具民事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一)一式二份,由承辦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先行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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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的第22條,當法院選任的調解委員出席調解會議或進行調解後,法院應按照法律的要求給予他們日費和旅費,並且可視情況給予報酬。 而在給予調解委員日費和旅費的時候,法院應填寫「民事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並由承辦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另一份則先交給總務科先支付。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要點可能是根據司法院針對民事調解委員所設立的制度,以保證他們履行職務時獲得相應的報酬和費用支援。但具體的這項要點沒有提供更多細節,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更詳細的解釋。
- 報酬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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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